陈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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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山东省宏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山东大学土地补偿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网址:http://www.bjlszsss.com/   时间:2016/10/9 9:58:12

山东省宏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山东大学土地补偿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2)第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山东省宏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舜耕山庄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荣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李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周塞军,北京市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山东大学,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山大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展涛,校长。 委托代理人: 肖金明,该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 李洪武,山东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省宏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山东大学土地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鲁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998年12月2日,山东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工业大学)向山东省教委提出《关于出让学校南院部分土地的请示》称: “学校拟出让南院东南角20亩土地,土地出让金4000万元,利用出让土地所得资金支付新校区部分征地费用(新校区征地费用5200万元)。”同月10日,山东省教委以鲁教计字[1998]41号《关于同意山东工业大学出让部分土地的批复》复函工业大学,同意工业大学采用置换的方式出让南院东南有20亩土地换取新区土地1250亩。所得土地出让金全部用于支付新校区征地费用。 1998年12月2日,工业大学与宏业公司签订《补偿合同》,就工业大学南院部分权益转让宏业公司、宏业公司补偿工业大学等事宜,达成协议。 第一条,转让内容: 位于工业大学南院东南角,东至校院东墙东侧,西邻教学九楼道路东侧,南至校院南墙南侧,北至校水利实验楼以南15米的20亩土地的使用权;地上全部附着物,含地上建筑物、道路、各种管线、围墙及花草树木等;地下全部管道及线路等;满足该土地开发后作用的水、电、暖容量;从南校院大门通向该地的道路的部分使用权,南校院配套的部分体育运动设施的使用权; 第二条,补偿金额: 全部转让内容的补偿费及其迁建费合计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宏业公司向工业大学支付定金600万元。合同签订生效后,该土地出让给宏业公司的有关全部土地手续协理完毕后,宏业公司向工业大学支付400万元,最迟于1999年元月底付清。宏业公司于1999年底前向工业大学支付剩余的1000万元; 第四条,工业大学责任: 合同生效后七日内,工业大学应向宏业公司提供校方和省教委同意该土地转让的批文,及该土地的土地证、地上附着物产权证和地下各种管线图复印件各一份。同时工业大学应保证该土地的四通,即通水、通电、通讯、通路;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工业大学需按土地部门的规定及宏业公司的要求,向土地部门提交该土地由政府收回再出让给宏业公司的文件资料。工业大学应将该土地移交给宏业公司,以便宏业公司进行土地勘察等施工前期工作; 第五条,宏业公司应保护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工业大学支付全部补偿金; 第六条,违约责任: 若因工业大学原因造成该土地不能出让给宏业公司,工业大学应双倍返还宏业公司已付定金,退还宏业公司已经支付的费用及其双倍资金利息。若工业大学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上述责任义务,每逾期一天应按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宏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宏业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其中属政府部门原因的不作违约处理;若因宏业公司原因造成宏业公司不再征用该土地,则宏业公司不得收回定金。若宏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应按总金额每日交纳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工业大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合同》约定: 原合同关于从南校院大门通向该地的道路的部分使用权应为工业大学为宏业公司在特殊情况下的使用提供方便;原合同 第一条第6款为工业大学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情况下为宏业公司使用工业大学体育运动设施提供方便。 同日,工业大学与宏业公司又签订《联合建校协议》约定,宏业公司同意于一九九九年元月底之前,向工业大学支付2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建设教职工宿舍、购置先进教学设备和设立校长积金等;工业大学同意在校内为宏业公司设立“宏业房地产干部员工培训基地”,对宏业公司的干部、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工业大学同意将其有关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宏业公司下属的山东省乾坤置业有限公司承建。本协议与双方同日签订的《补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违约责任按《补偿合同》 第六条处理。 上述合同签订的当天,宏业公司支付给工业大学土地补偿费定金600万元。1999年2月8日,宏业公司支付工业大学1000万元。2000年6月28日,宏业公司支付工业大学100万元。以上共支付1700万元。 1998年12月10日,工业大学将尚未拆迁完毕的土地移交给宏业公司。1999年3月11日,工业大学取得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 1999年5月25日,工业大学与宏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一)双方约定该土地北边界西部距水利实验楼南墙外侧15米为界,北边界东部距道路结构实验楼南侧15米、道路结构实验楼西侧8米为界,其他边界按原合同执行。土地面积据实确定,超过20亩按工业大学净得200万元/亩计算;(二)为保证日照间距,宏业公司北侧建筑红线(不含北阳台)应至少退出双方边界4米。宏业公司所有建筑限高六层,层高2.8米,北侧靠近工业大学建筑以六层退五层为限,规划须经工业大学认可;(三)工业大学应按有关部门和宏业公司要求提供办理土地的相关资料,全力协助宏业公司办理完该土地有关手续;(四)该土地的土地证办理完毕的同时,宏业公司除一次性再付款1400万元外,超过20亩以上的土地价款应付足75%,上述款项最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叁个月内支付,余款二○○○年三月底前全部付清;(五)若因工业大学原因影响宏业公司土地手续的办理,则上述补偿金的支付期限顺延。 1999年7月19日,山东省济南市土地管理局与工业大学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约定,宏业公司(单位),经济计基[1999]280文件批准和市规划局济规管地字[1999]49号文定点意见,同意在工业大学使用的国有土地上(修)建皇冠花园工程项目,根据《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土地管理法规文件的规定需由济南市土地管理局收回工业大学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收回国有土地的位置位于山工大南院东南角(详见附图),土地面积为14497平方米。(二)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无偿方式由济南市土地管理局收回;(三)该宗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计4349万元,由建设单位直接付给工业大学,并由工业大学出具收款证明,详见双方协议。工业大学在收到补偿补助费1600万元后十五天之内将该宗土地使用权交给济南市土地管理局。济南市土地管理局负责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四)本协议一式三份,济南市土地管理局两份,工业大学一份;上述合同签订前,宏业公司总经理李闯在空白的合同文本上建设用地单位一栏签字并加盖宏业公司印章。合同签订后,济南市土地管理局由代表沙作兴签字,并加盖济南市土地管理局印章;工业大学由代表张体勤签字,并加盖工业大学印章。 2000年7月14日,根据教育部教发[2000]150号《关于山东大学、山东医科大学、山东工业大学合并组建新的山东大学的决定》,工业大学并入山东大学。 另查明: 1999年8月31日,济南市土地管理局与宏业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 济南市土地管理局将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一路东端北侧的地块出让给宏业公司,土地面积为14496.67平方米(折合21.745亩)。其中: 宏业公司代济南市土地管理局收回规划道路占地面积479.97平方米,独自使用土地面积14016.70平方米。1999年11月25日,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国有土地并向山东省宏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意济南市土地管理局收回工业大学使用的历下区经十一路东端北侧14496.6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将该地中14016.70平方米的使用权协议出让给宏业公司,剩余479.97平方米土地用于城市规划道路建设。2000年1月31日,宏业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使用权面积14016.70平方米。2001年5月25日,一审法院经现场勘验,测量出宏业公司所建楼房距山东大学的土建与水利楼最大距离为20.21米,距道路结构实验楼距离为20.39米。宏业公司所有建筑物均为六层。 2001年3月8日,山东大学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称,原工业大学为筹集资金建设新校区,于1999年7月19日与济南市土地管理局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约定,工业大学14497平方米(折21.75亩)的土地使用权由济南市土地管理局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补偿费总计4349万元,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业大学。建设用地单位宏业公司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认可。宏业公司共支付补偿费1700万元,尚欠2649万元。另宏业公司违反双方协议约定,建筑物超高,故请求判令: 1、宏业公司偿还所欠土地补偿费26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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