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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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来源: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网址:http://www.bjlszsss.com/   时间:2014/3/26 17:46:54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能够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附随义务则相反。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仅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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