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陈晓华
手机:13311377991
邮箱:walter333@126.com
证号:13101200610824999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
损害赔偿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来源: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网址:http://www.bjlszsss.com/ 时间:2014/3/26 17:46:54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能够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附随义务则相反。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仅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