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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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处理

来源: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网址:http://www.bjlszsss.com/   时间:2014/12/23 9:37:33

第一章 交通事故的基本概念与类型一、交通事故的概念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财产损失的事件。对肇事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辆有异议,在无法直观判断、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向鉴定部门申请鉴定。二、道路交通事故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区别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非道路的范围:①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是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比如农村的乡间小路。②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③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④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⑤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⑥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⑦晾晒作物的场院内。⑧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⑨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非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所在辖区的公安派出机构处理,且不存在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可能,但有可能会涉嫌其他的罪名,如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非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①双方协商解决。②可以要求到现场勘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③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三、交通事故的类型机动车间的事故,机动车对非机动车的事故、机动车对行人的事故、单车事故(翻车事故、坠入桥下或江河以及车辆与道路上的作业结构物、交通标志杆、树木等相撞的事故)。《辽宁省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轻微事故——轻伤1-2人,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重伤1-2人,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死亡1-2人,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四、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一)交通事故后可能产生那几种责任双方均无责(0%)的交通事故,一方负全部责任(100%)的交通事故,一方负主要责任(60%-90%),另一方负次要责任(40%-10%)的交通事故以及双方负同等责任(50%)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追尾事故由追尾方承担全部责任,空挡溜车的事故由溜车方承担全部责任,高速公路意外爆胎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交警部门确定责任划分,仅是确认当事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并不确定责任方赔偿份额的承担比例。第二章 专业律师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略)第三章 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措施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驾驶员报警即视为自首,是法定减轻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在报警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如果交通事故引起大火或是产生不明气体的泄露,应同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和施救部门报告。并注意当日的风向,在报告时提醒相关部门是否需要采取疏散等措施,以避免扩大不应有的损害。交警部门是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大量的事故痕迹和印迹的取证分析,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应的鉴定报告来正确地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和正确处理事故的。第四章 当事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及失误救济《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当事人如果对交警确定的责任分担不服,当事人只能通过在民事诉讼中对事故事实部分的认定来解决责任的划分问题。但一般情况下,法院均会维持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除非有充分的证据,否则推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比较困难。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对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审理。第五章 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的处理程序交通肇事后一方逃逸的,对投保商业车损险的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交警部门的调解是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请的,只有双方通过书面申请调解,交警部门才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书应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例如:如果一方不履行,则要求其承担xx元的违约金,未违约一方有权在法院诉讼时一并要求违约方支付等条款。遇有下列情形,交通事故当事人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①车辆无号牌的;②驾驶人无驾驶证的;③驾驶人饮酒的。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①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②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坏的,驾驶人标划现场后,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赔偿款应尽量通过交警部门转交,或在交警部门当面转交,由交警部门作为交付人或作为见证人在收据上盖章予以证明。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主要有:①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②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省级高院可在30-60万元幅度内,确定起点数额标准)。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拘役或者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院《交通肇事刑事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六章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鉴定一、受损物品的鉴定1、显性损失:即一眼能够看出的外在的损失,或者凭生活经验,按照物品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折算出一个基本一致的损失值。显性损失通常由事故双方协商确认物品的损失价值。2、隐性损失:即不能一眼看出损坏的部位及无法立即判断的损失或即使能看出损坏的部位,但仅凭肉眼不能判断损坏部位的具体价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7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财产等物质损失需要鉴定的,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1、公立鉴定机构(如xx价格认证中心或xx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等)2、作为定损机构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作为定损机构所依据的是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在车辆保险合同中,双方一般会约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派出定损人员,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如果被保险人对评估的结果没有异议,则在《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辆定损单》上签字确认,作为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的依据,但保险公司对不属于自己保险的被保险人的车辆无权鉴定,除非当事人双方认可。3、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办法》鉴定程序1、提交由承办机关(交警或法院)盖章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2、鉴定机构鉴定(略)3、车(物)损价值鉴定后,应出具加盖价值鉴定专用章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3条二、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一)评定时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2出院小结一般可作为病人治疗终结,可以进行伤残评定的依据。伤残评定的鉴定机构,一般由当事人协商后自行选定或由承办机关指定。对于自行选定的鉴定机构,如果对方不认可伤残鉴定结果,则有可能需要重新鉴定。伤残评定所需要的材料,①委托书。委托人签名并由承办机关盖章。本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行使签字的权利。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③被评定人的伤情证明材料,包括验伤证明、病历、病情证明书,出院小结等。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七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一、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的计算(一)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现有财产的减少,对受害人直接损失的合理部分应当全部赔偿。1、车辆损失主要包括: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停车费和评估费等。以相关部门开具的发票为准。车辆修理费应该以专业的定损机构出具的定损单及专业修理机构出具的修理发票为准。施救费应当符合合理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均由物价部门或交管部门对施救费用予以大概范围的规定。受害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时,应当向法院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由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专业价格认证机构对受损车辆的具体贬值情况做价格鉴定。主张其他财产损失赔偿时,应当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二)间接损失1、车辆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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