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华

联系我们

姓名:陈晓华
手机:13311377991
邮箱:walter333@126.com
证号:13101200610824999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

首页: 律师文集 > 刑辩指南> 正文

刑辩指南

律师法相关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

来源: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网址:http://www.bjlszsss.com/   时间:2016/10/9 10:03:26

 

   核心内容: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于2012年10月26日公布,律师法修改的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共修改律师法共修改6处,包括明确刑辩律师的权利、义务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六、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电话联系

  • 13311377991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