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华

联系我们

姓名:陈晓华
手机:13311377991
邮箱:walter333@126.com
证号:13101200610824999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

首页: 律师文集 > 刑辩指南> 正文

刑辩指南

如果发生了公司行贿怎么处理

来源: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网址:http://www.bjlszsss.com/   时间:2021/1/31 12:01:58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已经构成行贿罪,应当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情节严重指的是

1、行贿数额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一般是指:(1)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一贯行贿,屡教不改的;(2)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3)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而行贿的;(4)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5)行贿手段或结果又牵连其他多种罪行的;(6)用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优抚、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特定款物行贿以及用党费、团费行贿的;行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7)在司法机关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与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

关于自首,本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鉴于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取证难度较大而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

因此,为了瓦解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受贿犯罪,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2款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是对我国自首制度的重要补充。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是犯了行贿罪的话,那么会对单位进行处罚,并且对直接负责人以及领导进行刑事处罚,一般是处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的话,那么是可以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的。

电话联系

  • 13311377991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