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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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指南

法庭调查技巧

来源: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网址:http://www.bjlszsss.com/   时间:2016/10/9 10:03:25

   

      【 审判】法庭调查技巧法庭调查阶段是对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的过程。对案件的最终判决起关键性的作用,所以开庭前应与被告人对每一证据的审查、质证达成默契,使被告人了解自己具有质证的权利,了解自己有出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以及要求证明自己无罪的证人出庭的权利,有着对书证、物证、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的权利,由于出庭前辩护人要给被告人讲明权利的内容及行使的方法,故在法庭上被告人及辩护人应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认真地去质证每一份证据。如果出现个别法官有漠视被告人的权利的现象,作为辩护人一定要据理力争,对每一份证据都要严格把关,依法审查。下面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如何质证略作说明:一 证人证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的规定:证人应该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其证言对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有其他原因的。可在现实实践中,很少有证人出庭作证,一般都是侦查部门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法庭上由控方宣读,辩护人很难见到证人,不能通过向证人发问来核实证人证言的真伪,这给质证带来很大困难。但是,作为律师可以从其他角度入手,首先审查证言本身有无矛盾之处,如证人先说自己在河对岸清晰地看到了被告人向被害人砍一刀,后来又说他路过现场的时间是晚上七点半(春节前后)。众人皆知,冬天的晚上7点半不可能看清河对岸凶手的面貌。其次,审查证人多份笔录之间有无矛盾。有时仅从一份证言很难找出漏洞,此时应把多份证言进行对比,如果证人在作伪证,难免要出现不一致的地方。最后,审查此证人证言与其他的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能及时发现众多证据中的矛盾之处,是律师的基本功,一个好的律师应具备敏锐的洞察力。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往往是直接证据,真实可靠的供述能反映犯罪过程的全貌,在查明犯罪事实方面有着其它证据无法比拟的作用。故此,侦查机关会千方百计地获取被告人的口供,甚至于使用酷刑进行逼供。作为律师一定要细心甄别,如发现口供前后矛盾,反反复复,这是要特别注意,要让被告人自己解释其中的矛盾,如果无法解释清楚就有可能是假口供,要么是被告人怀有侥幸心理,想逃避惩罚;要么是被告人被逼供、诱供。如是第一种情况,要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让被告人如实供述,争取宽大处理。如是第二种情况,支持被告人翻供,并收集翻供成立的证据,包括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的证据、所述内容不合情理不真实的证据。当然,支持被告人翻供即需要律师的勇气也需要律师的智慧,因为这样律师会承担很大的风险,甚至灭顶之灾,很多刑辩律师就是在这一环节翻身落马,深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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